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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秋芝、鲁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秋芝,鲁淑维,张勇,李林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972号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孙伟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暖,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芝被告:鲁淑维被告:张勇被告:李林源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秋芝、鲁淑维、张勇、李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计1304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24元,由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崔 莹审判员 王美欣审判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