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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雷小梅与刘坤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梅,刘坤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371号原告:雷小梅,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坤荣,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雷小梅与被告刘坤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雷小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雷小梅负担。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