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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俊霞、王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商都县苍狼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霞,王军,内蒙古商都县苍狼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霞,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王军,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商都县苍狼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新民路北。法定代表人谢俊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俊霞、王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商都县苍狼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俊霞、王军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