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案外人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祝明会与许立华、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明会,许立华,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19号异议人: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辛俊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峰,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祝明会,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许立华,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贺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明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立华、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异议人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但未向本院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本院告知其限期提交上述立案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其未在限期内提交。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异议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本案中,异议人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