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宽执移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书英与被执行人陈景累、胡连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书英,陈景累,胡连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宽执移字第312号申请人袁书英,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乡。被执行人陈景累,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被执行人胡连纪,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申请人袁书英与被执行人陈景累、胡连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连纪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连纪所有的冀H505**小型汽车一辆,不准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