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袁延军与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延军,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913号原告:袁延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告: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高治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袁延军与被告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袁延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延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缓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袁延军负担。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