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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苏文寿与李小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寿,李小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57号原告:苏文寿,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李小武,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郑旭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寿诉被告李小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寿于2017年5月23日以其证据未准备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文寿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苏文寿承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永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