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晟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等与孙成典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东晟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吉林市东晟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哈尔滨市松花江水泥厂,孙成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66号申请人吉林市东晟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申请人吉林市东晟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潭区。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松花江水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孙成典,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人吉林市东晟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吉林市东晟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哈尔滨市松花江水泥厂、孙成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2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于2017年3月22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哈尔滨市松花江水泥厂的拆迁征收补偿款400万元。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2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刘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占东书记员 黄 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