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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612号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17A、17B1、17D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HJ24V。法定代表人:张光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宝,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40573。法定代表人:周群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