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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韩延军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延军,北京中亚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延军,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霍州市。被执行人北京中亚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韩延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42号裁决申请执行北京中亚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9412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韩延军尚有33.94126万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韩延军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亚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4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张耀执行员  潘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