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恢508-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吴凡、鲁沙等与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凡,鲁沙,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恢508-552号申请执行人吴凡,男,汉族,199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鲁沙,女,汉族,1994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道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62201J。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被执行人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薯田埔社区埃迪蒙托工业园B栋1-5层,组织机构代码558650176。法定代表人邓俊国。申请执行人吴凡等45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1939-21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03破33号立案。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征执 行 员 何 涛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炳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