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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邱银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银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民初1286号原告:邱银梅,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1507号019幢109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9755326025H。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967296756X。原告邱银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绥化公司农垦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德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银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险绥化公司农垦营销部、人民财险德州公司经本院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4214.15元(第一次住院费用车主垫付)。二被告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两次,第二次住院花费医疗费4214.15元。2、住院伙食补助2900元原告住院29天,每天100元,共计2900元。3、护理费18000元原告主张护理期60天本院予以认定,住院期间,因护理人员误工证据不足,本院认定住院期间护理费:52409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65天×29天=4164元。出院后护理费:19779元(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365天×31天=1679.86元,以上共计5843.86元。4、误工费34300元原告主张误工期至第二次出院共计343天,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11051元(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365天×343天=10384.91元5、交通费1000元根据原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8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刘志锐驾驶的津A×××××金龙牌大型客车与刘恒驾驶的鲁N×××××大众牌小轿车、蒋双河驾驶的黑M×××××/黑M×××××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刘志锐驾驶的车辆上乘车人刘志标、吴士领、邱银梅、单伟英、郑兴瑞、董勇、李公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志锐负事故主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以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经本院查明,事故车辆鲁N×××××大众牌小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德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车辆黑M×××××/黑M×××××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人民财险绥化公司农垦营销部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综上逐项确定原告邱银梅损失为1、医疗费4214.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3、护理费5843.86元;4、误工费10384.91;5交通费800元,以上损失共计24142.92元。其中第1-2项共计7114.15元,由二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各无责赔付原告1000元;第3-5项共计损失17028.77元,由二被告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各无责赔付原告8514.2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邱银梅各项损失共计9514.3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邱银梅各项损失共计9514.39元。以上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并将赔偿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邱银梅,账号:62×××75,开户行:农业银行安徽太和细阳南路分理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帐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培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