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陈利香、陈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陈利香,陈同喜,贾玉亭,张凯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路新区社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琳辉,该行行长。被告陈利香,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地。被告陈同喜,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地址同上,现住地。被告贾玉亭,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地。被告张凯波,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地。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对被告陈利香、陈同喜、贾玉亭、张凯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