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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笑明、胡景忠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笑明,胡景忠,窦清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薛笑明,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业厅退休干部,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盼盼,河南益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河南益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景忠,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窦清波,男,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华侨友谊公司退休职工,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薛笑明因与被申请人胡景忠、窦清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薛笑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天霜审判员  张黎霞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