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元林与王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林,王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杨元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8日。被执行人:王成奎,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3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元林与被执行人王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的(2013)乐民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成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元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成奎给付借款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成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成奎已给付3000元,剩余17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元林于2017年5月23日与被执行人王成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020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存林审判员 谢国德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