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初2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安娜与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娜,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22584号原告:王安娜,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7层南办708室。法定代表人:肖宏。被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世,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国,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王安娜与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拓业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安娜,被告环球拓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向被告开源证券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开源证券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安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环球拓业公司2012年10月7日、2013年1月30日、2016年1月16日签署的三份合同,并责令被告环球拓业公司退还原告学费20000元,赔偿原告所交纳塞班工作项目的三倍费用151500元;2、要求被告开源证券公司对被告环球拓业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被告反复攻击、贬损式营销后,2012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课程注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学习,有效期为2012年10月7日至2013年12月,课程级别自B3至U3,共7个级别,学费为15000元。原告依约一次性交纳学费并开始学习,但发现课程内容重复,未达到预定效果,于是选择冻课。2013年1月,原告重新开卡上课。在被告宣传赠送语法课及保证托业考试800分的营销下,与被告续签合同,约定课程延长至2015年2月,级别无限制。续签后,原告交纳了5000元,但由于个人工作及课程安排少等原因,停课将近2年,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月2日。后,被告称该公司即将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经营范围拓宽,推荐原告参加在美属塞班岛工作的项目,被告老板陈国忠称其特意为原告实地考察确定原告可在塞班工作期间生子。于是,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月16日签订塞班项目协议,并交纳50500元。此后,原告认为该协议不靠谱,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勉强同意改为有效期为2017年1月至2027年1月的终身制合同。原告共选修5个级别的课程,发现环球拓业公司教学效果远不如宣传的理想,后期更是人员变动频繁,排课混乱。2016年9月30日,环球拓业因拖欠物业费及房租,被物业驱赶,后关门停业,其老板陈国忠卷款失踪,课程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我认为,环球拓业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且环球拓业公司在事发后变更法定代表人,说明其卷款潜逃蓄谋已久。被告开源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没有尽到调查义务就为环球拓业公司出具上市推荐报告,存在严重失职,使得原告错误地相信了环球拓业公司的培训实力,由此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环球拓业公司退还原告学费2万元,三倍赔偿塞班岛项目费用15.15万元,开源证券公司与环球拓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环球拓业公司辩称:认可双方于2012年10月7日、2013年1月30日订立的情况,此两份合同已履行完毕。环球拓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国忠卷款并失去联系,导致该公司无法经营。陈国忠设立并负责塞班岛项目,故不清楚原被告塞班岛项目合同及终身制合同签订情况,已有很多塞班岛项目学员成行。不认可我方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开源证券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与环球拓业公司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开源证券公司并非该合同的签约方,又非教育培训服务的提供者,与本案无关。原告的主张存在逻辑性错误,原告只能在环球拓业公司上市之后才能看到开源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书,其推荐环球拓业公司挂牌上市与涉诉合同签署没有关联性。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10月7日,原告与环球拓业公司签订了《课程注册合同》,约定原告在环球拓业公司处学习,有效期为2012年10月7日至2013年12月6日,课程级别自B3至U3,共7个级别,学费为1.5万元。2012年11月12日,原告与环球拓业公司签订合同更改表,约定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2月6日,“带一RF”,赠送语法课PART1课程,赠送两个月学习时间。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环球拓业公司签订合同《续签表》,约定,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2月6日,级别无上限,“在毕业时可保证托业800分(每周5-7小时学习时间)”,合同金额为5000元,“本续签合同仅为原合同部分条款之变更”。续签后,原告办理停课,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月2日。2016年1月16日,原告与环球拓业公司签订塞班项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后者办理塞班合同停留手续、签证、联系必要健康保障,原告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怀孕在内的身体变化,后者需联系医院等,费用为50500元。2016年3月3日,原告与环球拓业公司签订合同更改表,约定由塞班岛出国生子项目转化为终身制学院学习,合同有效期从2012年10月8日其至2017年1月2日改为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现原告认可已学过五个级别的课程。环球拓业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另查,环球拓业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其为托业(Toeic,国际交流英语考试)官方授权报名和培训机构,并在网站中使用了“Toeic®”的注册商标标识。2016年6月,环球拓业公司因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同年8月,环球拓业公司经开源证券公司推荐在新三板上市。同年9月,环球拓业公司停业,无法继续履行教育培训合同。2016年10月14日,因环球拓业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无法取得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诉讼请求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本案中,原告称环球拓业公司采用诋毁、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其签约,但原告没有对此举证。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自应具备一般民事活动的判断能力,对订立合同的主体情况、合同内容等有充分、明晰的了解与判断。因此,原告此项主张不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曾对环球拓业公司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进行过处罚,并将其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但前者针对的是环球拓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发布的时间已是原告在环球拓业公司接受培训近一年以后,均与原告所主张的欺诈没有直接关联。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双方订立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以环球拓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三倍学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环球拓业公司签订的《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此后,双方签订合同更改表、合同续签表,变更了合同。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已查明事实,在原、被告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关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进行学习,故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应退还原告健身服务费的数额,本院将依法根据原告使用情况依法进行酌定。在考虑上述情节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应退还的学费数额。开源证券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原告要求其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安娜学费五万二千八百零八元;二、驳回原告王安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王安娜负担129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崔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