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46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萝岗区科汇二街2号二楼自编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49818-6。法定代表人:孔健涛。委托代理人:陈俊斌、张越,均为该司员工。被执行人: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号金山大厦1201自编1210C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3861893U。法定代表人:梁紫媚。关于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字第48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2157913元、违约金(违约金以3082733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从2013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房款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仲裁费32860元。申请执行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7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004.70元,在扣除执行费905元后,本院已将余款66097.7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搬离住所地,下落不明,无法��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搬离住所地,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4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震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