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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声乘、吴蔡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声乘,吴蔡辉,蓝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声乘,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蔡辉,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蓝聪燕,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本院在执行徐声乘与吴蔡辉、蓝聪燕(2017)浙0803执2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受清偿债权30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