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审判庭移交执行宋刚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66号宋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审判庭移交执行宋刚罚金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宋刚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宋刚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宋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2050元(含执行费50元)执行完毕。逾期,宋刚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宋刚在金融机构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其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发出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责令其协助将案件执行款2050元划拨至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经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已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2050元已扣划至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66号审判庭移交执行宋刚罚金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