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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侯立峰与被告刘志伟、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峰,刘志伟,戴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62号原告:侯立峰,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中药厂单身楼***室。被告:刘志伟,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戴红,女,1967年8月7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侯立峰与被告刘志伟、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立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为91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9150.00元。审判长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