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侯立峰与被告刘志伟、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峰,刘志伟,戴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62号原告:侯立峰,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中药厂单身楼***室。被告:刘志伟,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戴红,女,1967年8月7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侯立峰与被告刘志伟、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立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为91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9150.00元。审判长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