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宣少云与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少云,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81行初42号原告宣少云,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宣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诸暨市东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委托代理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宣少云诉被告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宣少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少云负担。审 判 长 周国勇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