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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袁立洪、白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袁立洪,白成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662号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770969。法定代表人:冉耀恒,职务: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杰,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立洪,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白成春,女,哈尼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立洪、白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立洪、白成春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立洪、白成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