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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锡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锡坚,蓝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22号区(晟和汇江花园)。法定代表人:董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坚荣,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劲,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锡坚,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蓝利金,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锡坚、蓝利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何锡坚、蓝利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97707.5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共57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今共受理被执行人何锡坚8件未结债务案件,执行标的共712340元。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何锡坚、蓝利金共有房屋一套,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39号湖景湾花园一号楼二梯7层01号(合同编号:2012080515209758),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本院以(2016)粤1802执46号案件查封该房屋档案,现正在处置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何锡坚名下有粤R×××××小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该小汽车档案,但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锡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正在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广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