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雷,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曾于2015年11月份,因吸毒被延吉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份,因吸毒被珲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进行社区戒毒3年;于2016年2月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吉24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朱雷不服,以其卖给崔刚的两包冰毒并未从中获利,纯属代买代卖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朱雷介绍崔刚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上家张艳波的1.2克左右的冰毒,并从崔刚处获利2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磊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朴龙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朴雪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