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谢印锋与孙正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印锋,孙正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谢印锋,居民。被执行人孙正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印锋与被执行人孙正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印锋向本院递交撤执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329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青松审 判 员 姚 宇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