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新区美居空间智能设备设计中心与王传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新区美居空间智能设备设计中心,王传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938号原告:西安市高新区美居空间智能设备设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水晶城*期*幢*单元*****号。经营者:安庆瑞,该设计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博,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成,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西��市高新区美居空间智能设备设计中心与被告王传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安市高新区美居空间智能设备设计中心诉称,2015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西安市紫薇永和坊30-10101室房屋进行智能中控系统、家庭影院系统、卡拉ok点歌系统、背景音乐系统、星空顶制作及设备等的供应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2016年4月9日,施工完毕。根据被告需要,原告对工程进行部分增项及减项,最终确认本工程总工程款为562753元。被告陆续共支付工程款33万元,尚欠232753元。自施工完毕至今,原告曾多次进行催要,被告均拒不支付该笔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2753元及利息11762.11元(暂���至2017年4月27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受理法人与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一直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后,可再次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高新区美居空间智能设备设计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8元,全部退还给原告西安市高新区美居空间智能设备设计中心。如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