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李红玉、孙承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李红玉,孙承保,赵树勇,樊万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路新区社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琳辉,该行行长。被告李红玉,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承保,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地。被告赵树勇,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地。被告樊万娟,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对被告李红玉、孙承保、赵树勇、樊万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