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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邢台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延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延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01号原告:邢台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天厦嘉园天厦银苑*号楼仓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6732158150。法定代表人:贾素芬,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延杰,男,汉族,住内丘县。原告邢台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延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邢台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雷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