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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行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浦县三角潭水电站、漳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物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行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三角潭水电站,住所地漳浦县中西林场。法定代表人施添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平,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物价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法定代表人赖济文,局长。上诉人漳浦县三角潭水电站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漳州市物价局作出的通知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02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浦县三角潭水电站以漳州市人民政府已行文明确上诉人不受漳州市物价局漳价商(2016)21号通知文件的调整,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漳浦县三角潭水电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漳浦县三角潭水电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漳浦县三角潭水电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月新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怡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