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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吴锦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吴锦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5民初809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0号第48幢一层102、103、104房。负责人:叶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雄,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吴锦燕,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吴锦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