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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纪黎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军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军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崔军生给付房屋租金360833元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军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崔军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崔军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崔军生应给付房屋租金三十六万零八百三十三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胡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