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龙南县庆润实业有限公司、陈莉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县庆润实业有限公司,陈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南县庆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大罗工业园区赣南脐橙交易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7611450-2。法定代表人钟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莉莉,女,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694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6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莉莉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二、被执行人陈莉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