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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6117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与胡坤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胡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1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组织机构代码75795913-3。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坤荣,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中煤公司与胡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宜官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胡坤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煤公司货款652078.8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如果胡坤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中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80元,由胡坤荣负担。因胡坤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胡坤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坤荣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胡坤荣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房屋登记。执行中,本院已将胡坤荣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现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官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