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175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杨超 出生日期 1990年10月1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何涛涛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 指控 事实 2015年1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杨超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和林村9组、13组物流大道附近土地,挖取砂石予以售卖。经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杨超破坏的土地面积为9.25亩,土地性质均为基本农田,挖取砂石的行为已造成土地破坏,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杨超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万春派出所投案。 指控 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量刑 建议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采挖砂石,毁损基本农田面积9.25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杨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杨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陈 枫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