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王庆林、韦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林,韦军平,韦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庆林,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车江路11号。被执行人韦军平,男,1968年2月12日生,壮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花园小区D栋302号房。被执行人韦胜国,男,1961年6月30日生,壮族,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共和路豆腐桥小区。申请执行人王庆林与被执行人韦军平、韦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庆林于2017年1月18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87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共同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庆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92万元(截止2016年11月2日),2016年11月3日之后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生效判��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5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韦军平、韦胜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除有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正在处置当中)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处置当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晟审判员 蔡志鹏审判员 韦俊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保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