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金辉、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辉,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神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孙立博,于海霞,赵玉荣,陈军,钱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985号申请人:张金辉,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被申请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产业园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010388。法定代表人:孙立博,董事长。被申请人:淄博神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高速路口北临。法定代表人:陈军,经理。被申请人:孙立博,男,汉族。被申请人:于海霞,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玉荣,女,194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军,男,汉族。被申请人:钱锋,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申请人张金辉与被申请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神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孙立博、于海霞、赵玉荣、陈军、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金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七名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神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孙立博、于海霞、赵玉荣、陈军、钱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