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夏金星、吴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星,吴功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625号申请人:夏金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身份证码34082819630129511X。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功胜,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金星与被申请人吴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金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功胜以下线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吴功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账号为62×××19的存款;2、吴功胜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香山公寓一楼门面房,及小城宝邸的住房,优先保全香山公寓一楼门面房。以28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夏金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经查,吴功胜并没有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公寓××楼门面房,故本院在其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依序对吴功胜小城宝邸的房屋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吴功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账号为62×××19的存款,保全期限一年;二、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吴功胜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小城宝邸3号楼1单元1903室房屋,备案登记号YX17000452,保全期限两年;上述保全以280000元为限。三、立即查封申请人夏金星提供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保全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