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航能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能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航能,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航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泉、代理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航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航能与吕某(1999年8月出生)等人在平南县平南镇平某路好友汇KTV饮酒,被吕某的男朋友李某看见,李某遂要求吕某对此作出解释。被告人李航能等人为了逞强,便在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威斯汀酒店门口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航能主动赔偿了李某全部经济损失共12000元,并取得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航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病历材料,证人吕某、朱某1、朱某2、蔡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航能结伙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航能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航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航能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航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黎 鹏审 判 员  陈燕霞人民陪审员  黄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