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兴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118号罪犯马兴,男,1994年1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攀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任何文出庭报请对罪犯马兴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念、张月兰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假释罪犯马兴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以罪犯马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马兴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当庭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马兴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2个。2017年3月3日,四川省盐边县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假释建议书、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监狱报请假释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跃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