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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富阳圆兴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富阳圆兴贸易有限公司,徐建忠,范连香,胡向阳,张玲英,王林,浙江三瑞大厦有限公司,徐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富阳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郑秀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康,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富阳圆兴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15号。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被执行人:徐建忠,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范连香,女,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胡向阳,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玲英,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王林,女,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三瑞大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XXX,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3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被执行人:徐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XXX,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被执行人: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XXX,住所地:兰溪市中山路11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姚舜富。被执行人:富阳中建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村四联伊甸山庄C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胡向阳。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初字第0282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富阳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原受降镇)大山脚村的一宗国有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4)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6429323元【详见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地估(2016)(估)字第49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03月0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4月11日10时至2017年04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魏刚(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371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富阳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原受降镇)大山脚村的一宗国有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4)第XX号】归买受人魏刚所有。二、买受人魏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