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峰、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峰,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峰,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良,系田峰之母,住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汤逊湖山庄。法定代表人:关雨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峰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不复杂,本院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亚太房地产公司履行售楼宣传承诺,给付国家双A级风景区之优美环境配套,望湖阁楼前五万平方米绿树成荫,达到三面望湖、绿化率高(61%以上),回家即是度假一生拥有、环境一流、风景区的家;2、亚太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田峰接受了亚太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宣传,内容是:主题鲜明,无限张扬的公开承诺:“汤逊湖度假区是双A级风景区,为汤逊湖山庄配套,买了山庄的房子,三面望湖,绿化率高,回家度假,一生拥有风景区里的家。”这一美好的配套“双A景区”就在距离望湖阁楼六米之处,且正前方。田峰在2001年6月11日与亚太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房价中包含着配套景区免费享用。2003年6月房子交付使用,双A景区卖门票营业。然而,好景只是为了骗田峰买房。交房后,亚太房地产公司开始拆景、毁绿、拔树、填塘、挖坑、围墙、施工建楼等,此过程折腾了十余年之久。2016年7月毁景建楼得到了批准。田峰花了高价买的具有:度假功能,三面望湖的,楼前有一片绿树成林成荫的“双A级风景区”配套,绿化率在61%以上的优美生态环境,亚太房地产公司虚晃一枪后留下的是欺诈不止。田峰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购房者,遭遇了不诚实信用的开发商,购房时的确切承诺“双A景区”配套,已经是高楼林立,田峰的购房目的彻底丧失。亚太房地产公司虚表、虚晃、欺诈售楼,欺诈是手段,不给付是目的,田峰与亚太房地产公司之间有合同约定,利益上是对价关系,亚太房地产公司必须给付景区配套,否则,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赔偿。亚太房地产公司辩称:1、上诉人田峰的上诉请求不明确;2、上诉人田峰构成重复起诉,起诉的事由及主体一致,其曾向江夏区法院、武汉市中院、省高院等起诉过。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亚太房地产公司履行售楼时宣传的承诺:“国家双A级风景区、优美环境配套”,达到三面望湖、绿化率高,望湖阁楼前五万平方米绿树成荫,回家即是度假一生拥有、环境一流、风景区的家;2、亚太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田峰与华泰公司于2001年6月11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03年6月12日,在亚太房地产公司承接了华泰公司的有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后,田峰向亚太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相关收房手续,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2012年3月26日,田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亚太房地产公司停止违约,履行合同义务;2、亚太房地产公司将破坏后的“汤逊湖度假区是双A级风景区”恢复至2001年签约购房合同时的状态。2012年7月30日,田峰变更请求为:1、亚太房地产公司停止违约,履行合同义务(具体为买受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免费享受度假村门票、水电增容费、小区配套费包含在房价内);2、亚太房地产公司将破坏后的“汤逊湖度假区是双A级风景区”还原,强制履行合同目的—景区配套;3、亚太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260600元;4、亚太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田峰的诉讼请求。田峰不服并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峰仍不服该判决,并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9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亚太房地产公司的宣传资料是否应构成合同内容及亚太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田峰与华泰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亚太房地产公司承接了华泰公司有关该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后,田峰依亚太房地产公司向其出具的“说明”,向亚太房地产公司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田峰并未向亚太房地产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未就将“汤逊湖山庄的宣传资料中载明的内容约定在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向亚太房地产公司提出过要求,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相关的交房手续,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使亚太房地产公司在宣传资料中作出的承诺应作为合同内容载入合同,但因在双方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该自然景观及配套设施都完好无损,故亚太房地产公司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也不存在违约行为。田峰在入住房屋后,如果认为亚太房地产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作为业主,应依法提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侵权之诉。在原审法院就相关法律问题向田峰释明后,田峰仍坚持合同违约之诉,属选择救济权利方式不当,故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田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汤逊湖山庄的宣传资料中关于汤逊湖度假村为其配套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应当构成合同内容及亚太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并判决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田峰的起诉。本院认为:2012年3月,田峰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亚太房地产公司停止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破坏后的“汤逊湖度假区是双A级风景区”还原,强制履行合同目的——景区配套,并赔偿田峰损失260600元。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二审判决,驳回田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田峰在生效判决后再次提起诉讼的事项仍是要求亚太房地产公司履行“国家双A级风景区、优美环境配套”等合同义务,其两次诉讼均系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已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综上,田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余小乔审判员 叶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