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郭红梅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郭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89号申请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庞世民,该所主任。被申请人郭红梅,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郭红梅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红梅名下价值人民币88816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了(2017)陕01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红梅在银行的存款88816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