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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邹第樟与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第樟,王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313号原告:邹第樟,男。被告:王艳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第樟诉被告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第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邹第樟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第樟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水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紫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