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燕中、杨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燕中,杨华进,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743号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04426443。法定代表人:张嘹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燕中,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杨华进,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789346086。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务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银行)与被告朱燕中、杨华进、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被告明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务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燕中、杨华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朱燕中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97999.85元、2017年2月14日前的利息(含罚息)118823.46元;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822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2.杨华进、明望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朱燕中因经营需要,向泰业银行借款,2015年8月18日,双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215%;贷款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如未按期还款,逾期借款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等。同日,杨华进、明望公司分别与泰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朱燕中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泰业银行依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朱燕中发放贷款8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8月4日。朱燕中取得借款后,并未依约还款,杨华进、明望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泰业银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泰业银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朱燕中、杨华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明望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各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证据三、《个人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朱燕中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8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215%,约定贷款的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被告朱燕中未按期归还贷款,逾期贷款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证据四、《保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杨华进、明望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朱燕中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证据五、个人贷款借据、放款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以及被告还款情况。朱燕中、杨华进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明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辩称,朱燕中向泰业银行借款,明望公司提供担保属实;朱燕中已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泰业银行计算的复利不应得到支持。明望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明望公司对泰业银行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五均无异议,认为原告作为放款单位,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计算利息的依据提供详细材料。针对明望公司的质证意见,泰业银行提交了贷款本金余额变动明细及贷款欠息明细。明望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复利不应得到支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泰业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一至证据五、贷款本金余额变动明细及贷款欠息明细,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朱燕中因经营需要,向泰业银行借款,2015年8月18日,双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215%;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如未按期还款,逾期借款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等。同日,杨华进、明望公司分别与泰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朱燕中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泰业银行依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朱燕中发放贷款8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8月4日。朱燕中取得借款后,仅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杨华进、明望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朱燕中的借款在合同期内年利率为9.215%,逾期年利率为13.8225%﹝即:9.215%(1+50%)﹞。截止2017年3月30日,朱燕中尚欠泰业银行借款本金797999.85元、利息(不含复利)121064.44元,计919064.29元。本院认为,泰业银行与朱燕中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与杨华进、明望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朱燕中取得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泰业银行现要求朱燕中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保证人杨华进、明望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朱燕中、杨华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泰业银行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燕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97999.85元、2017年3月30日前利息121064.44元,合计919064.29元;并从2017年3月31起,以79799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22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杨华进、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8元,由朱燕中、杨华进、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晓山审 判 员 陈中先人民陪审员 翟枞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