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7317号原告:张某,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乌某,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原告张某与被告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乌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账号为2内的资金予以保全至7500元,原告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1001)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乌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账号为2内的资金至7500元。在冻结期间(一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其他人不得支取及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二、查封张某所有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三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原告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董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