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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同和源工贸有限公司,王文学,田菊红,王连云,王文华,张广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62号申请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豪迈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恭运,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开发区(十里堡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同和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55号。法定代表人田家山,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文学,男,汉族。被申请人田菊红,女,汉族。被申请人王连云,女,汉族。被申请人王文华,女,汉族。被申请人张广林,女,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同和源工贸有限公司、王文学、田菊红、王连云、王文华、张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