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成涛、许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涛,许庆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23号申请人:张成涛,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申请人:许庆江,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担保人:何永顺,男,195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担保人:王新华,女,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成涛与被申请人许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庆江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何永顺、王新华名下位于青岛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