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兴超与李清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超,李清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481号原告:贾兴超,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李清华,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贾兴超与被告李清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贾兴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兴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