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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阮某、朱某与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朱某,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261号原告:阮某,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朱某,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彦,盐城市大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阮某、朱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阮某、朱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阮某、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啸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