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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1000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3年2月4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被告:张某,女,生于1981年4月25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某1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原、被告相识。2008年12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2月8日生育女儿王某1。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较少,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极为霸道,丝毫不顾及原告的感受,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改掉不良习惯,珍惜夫妻关系,但原告拒不理睬,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虽然原告自婚后长时间在痛苦中挣扎,但为了孩子,仍与被告保持名义上的夫妻关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始终在尽一个妻子和母亲责任,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有关婚姻缔结过程、生育状况等,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未就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作出判断。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或因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矛盾在所难免,针对矛盾纠纷,夫妻双方理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切实维护好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属于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有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的矛盾纠纷主要是相互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加之处理纠纷的方式简单、粗暴,更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规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